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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644号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44号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被告赵亮当庭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00元,故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赵亮已经当庭履行,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