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44号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被告赵亮当庭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00元,故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赵亮已经当庭履行,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