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8785号
原告:淮安建园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MCJFA3E,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健,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县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江苏森木业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仲小丽,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仲其祥,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淮安建园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仲小丽、仲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淮安建园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建园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淮安建园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迪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蒿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