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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执16-1号

李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

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3268号

法定代表人:韦建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在2018年9月3日根据申请人李强的申请,以(2018)鲁1402执保13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联重机亳州有限公司应得收入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联重机亳州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46万元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富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