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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执153号之一

谭燕、成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燕;成建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燕,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成建洪,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谭燕与成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建洪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成建洪(居民身份证号码:)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700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