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365号
申请人:沈阳格瑞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56-12号(3-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中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盘锦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兴隆工业园兴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闯。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格瑞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450.00元。同时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5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 毕志英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王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