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大伟,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锦州供电段职工,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姜海鹏,男,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陈大伟申请姜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大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前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