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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81执1111号

陈大伟、姜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大伟;姜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大伟,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锦州供电段职工,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姜海鹏,男,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陈大伟申请姜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大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前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