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153号
原告:刘某,女,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6,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18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鲁文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炜
书 记 员 蔡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