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230号
原告:孙运强,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王硕德,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强诉被告王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硕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运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