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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6230号

孙运强与王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运强;王硕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230号

原告:孙运强,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王硕德,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强诉被告王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硕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运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