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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2606号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21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浙1121民初8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301.42元,被执行人为陈宗勋、赵品雄、金岳品。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陈宗勋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浙1121执2606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