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21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浙1121民初8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301.42元,被执行人为陈宗勋、赵品雄、金岳品。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陈宗勋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浙1121执2606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