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吴**木,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吴云光,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组织机构代码:070669543。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4232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木;吴云光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