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邓洪伟,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付常见,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贵州中域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法定代表人黄南江。被执行人李云,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域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邓洪伟、付常见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为标准,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0元、执行费12487元,共计625167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域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云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2516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中域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云的收入625167元以清偿所欠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中域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云应支付的利息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刚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