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执50号
被执行人:李建飞,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建飞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任怀玉
书记员 王肖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