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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3执1790号

林恩平、杨继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恩平;杨继盛;蔡荣林;林荣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林恩平,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杨继盛,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林荣宗,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蔡荣林,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恩平与被执行人杨继盛、林荣宗、蔡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恩平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闽0623执179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逸峰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