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民初8157号
原告:朱方社,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尚斌,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社诉被告张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方社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方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朱方社负担。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