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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27民初8157号

朱方社与张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方社;张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民初8157号

原告:朱方社,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尚斌,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社诉被告张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方社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方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朱方社负担。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