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93号 罪犯娄宝方,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宝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2017)闽01刑更2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宝方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娄宝方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娄宝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宝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