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卞建军,男,1975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顾和生,男,1954年06月0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李金珍,女,1956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卞建军与被执行人顾和生、李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1)吴度民初字第02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和生、李金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和生、李金珍银行存款人民币51689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