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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民初309号

牛秀英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牛秀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初30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牛秀英,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百货大楼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扬,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

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61158376。

法定代表人:赵倩,董事长。 原告牛秀英因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牛秀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秀英以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6元,减半收取6158元,由原告牛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戴永成

审 判 员  李兴民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