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704号
原告:上海奇特园林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
法定代表人:苏寿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贤家庄(村)**iv>
法定代表人:占威。 原告上海奇特园林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原告上海奇特园林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奇特园林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20元减半收取12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60元,由原告上海奇特园林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