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4民初1553号
原告:朱姣芳,女,汉族,1955年4月11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巧玲,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秀芳,女,汉族,1946年10月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朱建生,男,汉族,1951年11月24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原告朱姣芳诉被告朱秀芳、朱建生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姣芳之委托代理人张金明、胡巧玲,被告朱秀芳、朱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姣芳诉称:原告之父朱廷选生前系洛阳黄河水泥集团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于2018年9月25日病逝。原、被告之间因纠纷导致无法办理朱廷选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申请洛阳黄河水泥集团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事宜。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与离退休人员相关亲属能维持一定水平的生活,其发放范围为与离退休人员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原告之父朱廷选生前多年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对其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朱廷选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时原告应当多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依法分割朱廷选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等7587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秀芳辩称:原告朱姣芳婚后跟着父母生活20多年,二老帮其带孩子做饭,父亲给其家里做饭做到八十岁。原、被告父母都工作30多年,父亲退休后还在外面打工。2012年8月30日,原、被告母亲去世,不到一个月原告就将父亲一人送到西工家里,走时只给父亲14000元,还包括当月的工资。这么多年二老挣的钱都去哪里了,谁心里明白,送到西工家里没米没面,没气没灶,只给父亲一把刀,说今后一刀两断。二被告一看家里情况,根本无法生活,商量把父亲接到机车厂居住,父亲走了一年多原告没看过一次。直到第二年中秋节过后,父亲想原告,非让我把他送到原告家去看她,不送不吃饭,没办法被告朱建生才把父亲送走,原告家没人,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也不接,邻居说先把老人放她家,我去朱姣芳丈夫单位通知其回去,并告知父亲去他们家了,直到中午也没见到原告家人,邻居没办法打了110报警,东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把老人送了回来,父亲从原告家来机车厂的时候身体极度虚弱,不会走路,坐着轮椅,她认为老人活不了多久,给被告舅舅和舅妈说,父亲在被告家活不了三年原告不依被告。父亲到被告家后,被告天天问其想吃啥,对父亲的要求尽量满足,水果点心从未断过,父亲说其到了天堂,很幸福。经过被告的悉心照料,父亲又活了六年多,在被告家父亲由于年龄大,经常半夜起来上洗手间,均是被告照顾。因被告家在四楼,父亲嫌高,被告又在一楼给父亲租了一套房子,雇了一个保姆,被告天天给父亲送吃的、喝的、用的,被告有病也会想着去看父亲,被告身体不好,××,搭了两个支架,父亲住院被告还到医院陪护。父亲在被告家共住了五次院,每次都是二被告在医院陪护,原告从未陪护过,母亲在原告家有病住院,二被告白天晚上轮流看护。老人在最后的年月,最艰难的时候作为子女一天也没有陪护过,有什么资格要求多分抚恤金。老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是二被告操办,总共花了8000多元,母亲在原告家去世原告已经多分一次抚恤金,原告操办丧葬事宜,丧葬费全归原告所有,这次父亲在被告家去世,被告理应多分抚恤金,丧葬费归被告所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朱建生辩称:原告朱姣芳结婚一直没有离开父母,在娘家生活,父母都有工作,有固定收入,父亲退休后还在外打工,一直干到80岁,还给原告一家做饭,是父母养育、伺候原告一家老小。被告虽和父母分开居住,但经常回家看护老人,家里的大小事情(修水管、盖厨房、修电器、给老人洗澡、修脚等),被告都是随叫随到,从来都是尽心尽力。××住院,有时还一起住院,二被告就轮流看护,母亲住院拉屎拉尿,身上、屁股上生疮,被告给母亲擦洗、上药,××时,原告家有汽车、摩托车,离医院又近,可其不送,反而是被告请假推着轮椅给送到医院。六年前,母亲病故,父亲将近90岁,需要人伺候,原告担心父亲成为负担,不能为其家里做贡献,就找是非,叫老人生气,把父亲一人送到西工房子里,西工房子里啥也没有,无法生活,二被告就把父亲接到机车厂朱秀芳家居住,父亲在姐姐朱秀芳家生活的很幸福,很开心。后来因楼层太高不方便,姐姐朱秀芳就在楼下租了个房子,并请了保姆。这几年保姆休息日、节假日或保姆家中有事,都是二被告轮流看护。晚上父亲不好好睡觉,被告就陪他说话,半夜里父亲还乱喊乱叫,一会喝水、一会吃东西,一晚上要上卫生间好几次,都是被告整晚陪在老人身边,早上给老人买饭、喂饭。有次父亲要吃粽子,被告跑到东花坛去买,尽量满足父亲的要求。前年夏天,父亲屁股周围又红又烂,是被告天天给老人擦洗、上药,不顾酷暑,坚持一个月才彻底治愈。去年父亲手上又烂,被告又是如此,给洗伤上药,半个多月才痊愈,连保姆都感动说:亲儿子也没有你这样孝顺。六年来给老人洗澡、理发、刮胡子被告全包了。在父亲咽气时,是二被告给老人穿寿衣,原告是父亲的亲女儿,却不在。六年中父亲多次住院,原告没有陪护过一次,父亲母亲养了原告一家,原告和父母住在一起,老人需要照顾时原告却躲的远远的,现在原告要求多分抚恤金没有道理。因此,诉讼费和保全费应由原告承担,姐姐朱秀芳应当多分。
经审理查明:刘淑英与朱廷选婚后生育朱姣芳、朱秀芳二人。刘淑英、朱廷选在朱建生两岁时收养朱建生。刘淑英、朱廷选一直随原告生活至2012年。2012年8月30日,刘淑英去世。刘淑英去世后,朱廷选至被告朱秀芳处居住,由二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2018年9月25日,朱廷选去世。经向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朱廷选的抚恤金为68393.8元,丧葬费7482元,共计75875.8元。朱廷选的工资卡现在被告朱秀芳处。朱廷选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二被告操办,费用亦是由二被告支出。
本院认为:朱廷选的丧葬事宜是由二被告操办,费用亦是二被告支出,故丧葬费7482元应归二被告所有。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故抚恤金68393.8元应由原、被告依法分割。因2012年之前朱廷选由原告照顾较多,2012年之后由被告朱秀芳照顾较多,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原告与被告朱秀芳应适当多分,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朱秀芳各分得23196.9元,被告朱建生分得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
判决如下:朱廷选抚恤金68393.8元,原告朱姣芳分得23196.9元,被告朱秀芳分得23196.9元,被告朱建生分得22000元;朱廷选丧葬费7482元归被告朱秀芳、朱建生共有。本案受理费1696元、保全费770元,共计2466元,原告朱姣芳、被告朱秀芳各负担833元,被告朱建生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