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182执225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丰收禽业有限公司、戴利平、方文燕、陈志勇、俞俊、张伟、穆素群、许锋、骆建萍: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丰收禽业有限公司、戴利平、方文燕、陈志勇、俞俊、张伟、穆素群、许锋、骆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18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丰收禽业有限公司、戴利平、方文燕、陈志勇、俞俊、张伟、穆素群、许锋、骆建萍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182执225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