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502号
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75078B),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代收人周超群)。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群,女,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被告:胡秀丽,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倩南 代
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