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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法定代表人石文瑞。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南凤组iv>法定代表人曹文兵。第三人(担保人)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龙山路昌兴花园****iv>法定代表人曹文兵。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阶段以(2017)湘0105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为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后第三人(担保人)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以(2017)湘0105民初57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第三人(担保人)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在×××账户内1000万元存款后,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担保人)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担保人)永兴众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内存款人民币1777055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爱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