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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45号之三

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慧谷时空******-2。法定代表人唐西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div>法定代表人彭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建斌,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1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至5月15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2566630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8)鄂01执异111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的申请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随后,申请人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上述股权按流拍价2566630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建斌持有的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042%股权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马建斌持有的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042%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武汉中顺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二○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