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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民初329号

张立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825民初329号 原告 张立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鞋厂。 被告 郭异君,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7。 梁晓峰,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郭异君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梁晓峰对被告郭异君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郭异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军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