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楠,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柘城县陈青集政府干部,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楠饮酒后驾驶豫N×××**号机动车辆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未来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楠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9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8.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楠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楠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清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