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 被执行人温州景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林诗健、翁月霞、林加俊、宋礼、曾庆舒、郑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景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