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969号
申请执行人:牛明,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陈娟,女,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牛明与被执行人陈娟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娟退还牛明股金12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陈娟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陈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227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9月18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当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陈娟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陈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陈娟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牛明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2018年9月18日及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经本院向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辆已抵押给银行且已被本院多起案件轮候查封,且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3、2018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陈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对被执行人陈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4、2018年12月5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2019年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