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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6号之四

张中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华;江月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5执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江月香,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月香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月香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