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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5民初8584号

李伟与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伟;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5民初8584号

原告:李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交集团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鸿基公寓**楼3门-201。

法定代表人:何红录,总经理。

原告李伟与被告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李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李伟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罗 蕾

审 判 员  苏 毅

人民陪审员  冯义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靳超

书记员崔灿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