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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670号

陈大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大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70号 罪犯陈大南,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年12月8日作出(2011)福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南铁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7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闽01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南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大南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大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累犯,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大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