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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22刑初367号

许铜勇、余洁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许铜勇;余洁沛;许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12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铜勇,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洁沛,绰号“鲤姑”、“鲤鱼”,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立坤,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博,男,1999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铜勇,被告人余洁沛及其辩护人杜兴达,被告人许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一同案人因与被害人黄某1存在纠纷,遂串招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在饶平县黄冈镇红光路口夜来香豆浆店内强行将被害人黄某1抓上小轿车,并载至古岭寺附近一空地实施殴打。接着,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等人又将被害人黄某1载至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村内一池墘,并串招被告人许博等人到场,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等人再次对被害人黄某1实施殴打,致其受伤昏迷。随后,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等人将昏迷的被害人黄某1转移至石壁山玉泉阁茶座102包厢并逃离现场。当日13时许,被告人余洁沛返回102包厢查看被害人黄某1的情况,在将被害人黄某1所在位置告知被害人黄某1的家属后,驾车逃离。当天14时许,被害人黄某1被其亲属送至医院救治。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2日,被告人许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1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害人黄某1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面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烫伤,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归案后能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铜勇、余洁沛、许博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洁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余洁沛对事情引起、发生所起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余洁沛在同案人的串招下,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结伙将被害人抓上车,并多次动手参与殴打被害人,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余洁沛为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及时给被害人保暖,将被害人位置告知其家属,为被害人的救治起到一定的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余洁沛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未能稳定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及其所知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而是依照投案前各人商量承担责任的情况进行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是自首,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余洁沛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余意见,经查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的作用及案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铜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余洁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三、被告人许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镇福

审 判 员  翁樱娜

人民陪审员  黄汉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煜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