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272号
原告:刘丽亭,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纪伟,经理。刘丽亭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丽亭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丽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刘丽亭负担。
审判员 孙莲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