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02民初9117号
原告:王翎,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张亦连,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原告王翎为与被告张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张亦连归还人民币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亦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被告张亦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张亦连出具30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两年,未约定借款利息。2018年7月起,原告因自需资金,催讨无果,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亦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翎人民币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亦连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原告王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詹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