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125执1021号

连寿生、郑木友、叶珠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寿生;郑木友;叶珠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连寿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郑木友,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叶珠仙,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连寿生与被执行人郑木友、叶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木友、叶珠仙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连寿生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洁 执行员 朱 凯 执行员 温加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光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