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81执7504号

常熟市古里镇新潮钢模租赁站与曹国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古里镇新潮钢模租赁站;曹国俊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750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新潮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 经营者:倪利萍,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国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常熟市古里镇新潮钢模租赁站与曹国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曹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古里镇新潮钢模租赁站租金人民币103000元及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由曹国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378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不超过500元的银行存款。 3、2018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1月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 5、本院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裕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6、2019年1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13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