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81民初119号
原告:江山市蜜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306143B。
法定代表人:祝日中,董事长。
被告:方旺来,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江山市蜜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旺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山市蜜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山市蜜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