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3民辖终2号

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宇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宇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宇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村北侧燕桥金路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苏书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宇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0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赛浪公司上诉称,中天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同时,赛浪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赛浪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天公司对于赛浪公司的上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赛浪公司给付中天公司货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赛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赛浪公司对于其上诉理由和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赛浪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