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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9961号

茅德新与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茅德新;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2民终9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茅德新,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发,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茅德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卡物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茅德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被上诉人维卡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茅德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茅德新认为其虽因偷逃过路费被判犯诈骗罪受刑事处罚,其也为维卡物流的驾驶员,所偷逃的过路费也是为完成维卡物流的运输工作,是职务代理行为,故在刑事案件中所退赔的过路费最终受益方为维卡物流,维卡物流应支付其所退赔的过路费。维卡物流辩称,其从未允许茅德新为运输货物以伪造行驶证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其也向公司驾驶员明确因利润小,驾驶员承接业务的运输费不包括高速通行费。茅德新所偷逃的过路费系犯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不应由其承担。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茅德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维卡物流向其支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01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茅德新在维卡物流担任驾驶员,其在驾驶沪DFXX**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沪AFX**重型厢式半挂车途径G1501高速公路期间,利用本市G1501高速公路对于集装箱车辆每次仅收取通行费10元的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口使用将车辆类型从重型厢式半挂车改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伪造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128,015元;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茅德新犯诈骗罪;3、案发后,茅德新的家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128,015元。一审法院审理中,茅德新表示:1、其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正是由于茅德新的违法行为,才导致维卡物流少缴纳了相应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维卡物流承担;2、其个人虽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影响维卡物流承担民事责任;3、茅德新家属主动退赔128,015元,实质上是代维卡物流履行退赔的民事责任,维卡物流因此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茅德新伪造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诈骗罪,系个人违法行为,不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受害单位因此遭受的128,015元经济损失,系茅德新的犯罪金额,并非茅德新遭受的损失。且案发后,茅德新家属主动向受害单位退赔该笔费用,目的在于减轻茅德新的刑事责任,也并非代维卡物流履行退赔责任。故对于茅德新认为其系代维卡物流履行退赔责任,维卡物流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茅德新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钱款系认定茅德新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金额,茅德新家属退赔该款系与茅德新刑事案件相关,而茅德新未能举证证明其犯罪行为系受维卡物流指使,故不能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茅德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茅德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晓燕

审判员  武之歌

审判员  汤佳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