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刑终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利鹏,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利鹏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8)京010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曹利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曹利鹏退赔被害人庞某人民币六千零八十五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曹利鹏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利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利鹏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利鹏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 燕
审判员 漆爱君
审判员 易大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