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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141号

金献军、王伟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献军;王伟英;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金献军,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王伟英,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组织机构代码:070669543。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4306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金献军;王伟英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