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16民特35号

杨亮与杨尚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杨亮;杨尚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6民特35号

申请人:杨亮,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杨尚礼,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杨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亮称,杨亮与杨尚礼系父子关系。杨尚礼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二十余年,经四处寻找,仍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杨尚礼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尚礼,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系杨亮的父亲。杨尚礼与彭金会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杨亮。杨尚礼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99年6月9日,本院作出(1999)津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准许彭金会与杨尚礼离婚。杨亮申请宣告杨尚礼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出寻找杨尚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尚礼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杨尚礼于199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公告,杨尚礼仍未出现,也无知其下落的人与本院联系。杨亮作为杨尚礼的儿子,其提出的宣告杨尚礼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杨尚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继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鸿鹏

书记员刘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