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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民初6363号

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张洪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张洪伟;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23民初6363号

原告: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负责人熊玉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洪伟,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第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蔡为军。

第三人: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住所地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益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厦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洪伟、第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本院审理,因尚未确定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故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倪常春

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