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21号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5173873M。
法定代表人:潘咪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仕敖,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奇,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鲁文,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奇、胡鲁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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