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1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
法定代表人:马富洪,。
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谭蓉。
被执行人:胡宗贵,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金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邓启成,。
被执行人:谭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宗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宗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宗贵在四川天府银行6230××××3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44673.63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光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候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