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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116号之五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胡宗贵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胡宗贵;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1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

法定代表人:马富洪,。

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谭蓉。

被执行人:胡宗贵,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金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邓启成,。

被执行人:谭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宗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宗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宗贵在四川天府银行6230××××3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44673.63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光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候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