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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403执550号

赵文冬、王海东与张洪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文冬;王海东;张洪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40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冬,男,1972年12月22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海东,男,1968年03月13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78年04月03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冬、王海东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洪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5542.37元。被执行人张洪军现被羁押在双鸭山市监狱。现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洪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经传统查控,无房产、无车辆,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张洪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赵文冬、王海东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宋文豪

审判员  张凤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