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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刑初29号

冯二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冯二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8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二磊,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孟州市。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国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二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伟伟、张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二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31日20时7分许,被告人冯二磊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在德众购物中心门口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二磊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2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二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冯二磊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二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二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四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准驾车型C1)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H×××**号小型汽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无异议)、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冯二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41.20mg/100ml)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二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二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二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二磊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二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