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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执2758号

马正伟、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正伟;王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马正伟,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8年11月8日、12月3日多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财产信息;4、于2018年11月15日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房产信息;5、于2018年12月19日到荥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冻结其公积金账号,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6、于2018年4月28日到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冻结查封其名下豫A×××**车辆,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7、于2019年1月14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及流程节点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2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