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财保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戈蓓,女,199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金玉花园**楼**,身份证号码3404031997********。
被
申请人:陈雷,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div>申请人戈蓓与被申请人陈雷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皖04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徽州大道支行62×××52的账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雷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小区35幢6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821**)房屋,冻结、查封上述财产价值以1000000元为限;
二、依法查封柏传举名下位于田区淮舜南路供电村15#号楼1单元4室(不动产权证号007000323号)房屋及位于大通区淮南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5栋1703(不动产权证号13001066)房屋。戈蓓于2019年1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雷名下上述财产及案外人柏传举名下房屋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戈蓓与被申请人陈雷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戈蓓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徽州大道支行62×××52的账户的冻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雷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小区35幢6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821**)房屋的查封;
二、依法解除对柏传举名下位于田区淮舜南路供电村15#号楼1单元4室(不动产权证号007000323号)房屋及位于大通区淮南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5栋1703(不动产权证号13001066)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