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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383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383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禇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