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383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禇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