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59号 罪犯李如锦,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文盲,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如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388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闽01刑更3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锦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如锦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如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如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